<工坊建设

鲁班工坊建设规程
(2020年11月鲁班工坊建设联盟成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服务“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和中非教育合作,促进中外职业教育与培训交流合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共鉴共享职教改革发展的经验和成果,构建鲁班工坊建设规范,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鲁班工坊是指中国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在境外单独设立,或同外国政府、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合作设立,以境外公民为主要对象,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教学机构或者项目。
第三条 建设鲁班工坊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因地制宜、产教融合、质量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鲁班工坊应当符合举办地社会经济和人力资源发展需要。除非特殊需要,同一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不重复设立办学目标相同或相似的鲁班工坊。
第五条 建设鲁班工坊应当遵守中国与所在地法律,尊重中外文化和公序良俗,不以鲁班工坊的名义参与政治性、宗教性等活动。
第六条 鲁班工坊根据实际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师资培训、教育教学资源开发、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服务与专业咨询、职教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七条 中国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发起成立鲁班工坊建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实行自治管理。鲁班工坊建设项目的立项、评估、退出等事宜由联盟理事会审议决定,具体议事规则由联盟工作办法规定。
第八条 申请鲁班工坊建设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为鲁班工坊建设联盟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盟成员);
(二) 制定目标清晰、特色鲜明的立项计划;
(三) 项目运行必需的教育资源、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经费和制度;
(四) 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应对预案;
(五) 至少有1对实质性支撑建设项目的校企合作关系,或已有至少1项举办地国家政府认可的职教项目。
第九条 设立鲁班工坊建设项目,需由联盟成员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十条 获准立项建设的鲁班工坊可使用鲁班工坊名称、标识等知识产权和教育教学资源,但不得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出借或再次授权。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对所建鲁班工坊的安全、质量、环保、绩效等负有主体责任,联盟理事会对项目进行监督、评估。各利益相关方应积极争取更加广泛的政府、行业企业、民间投入,支持鲁班工坊建设。
第十二条 鲁班工坊实行项目制管理,每三年为一个项目周期。项目期满,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续接下一个项目周期。经评估需要整改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联盟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鲁班工坊建设项目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由联盟理事会规定。
第十四条 对建设成效优异的鲁班工坊,联盟将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联盟秘书处申请提出终止鲁班工坊建设项目:
(一)项目期满,无意继续举办的;
(二)两年内无实质性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项目评估需要整改,但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因不可抗力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其他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联盟应当撤销鲁班工坊建设项目:
(一)违背鲁班工坊及联盟的宗旨和理念的;
(二)损害鲁班工坊及联盟和中国教育声誉的;
(三)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巨大损失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终止项目实施的。
第十七条 终止和撤销鲁班工坊,应由联盟秘书处提出,理事会决定,并在成员大会上予以认定。同时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规程颁布前纳入国家援外计划完成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鲁班工坊项目,可以根据本规程,由联盟通过简易程序直接作出立项决定。理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已建成或在建项目应当提交建设情况和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程经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授权理事会负责对外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联盟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