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盟

鲁班工坊建设联盟工作办法
(2020 年 11 月鲁班工坊建设联盟成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鲁班工坊建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中国院校、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
利性合作组织。
第二条 联盟秉持平等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服务国际
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建立鲁班工坊建设规范和标准,共同 打造鲁班工坊国际品牌,共鉴共享鲁班工坊建设经验和成果。
第三条 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方针政
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联盟在教育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
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管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工作范围:
(一)依法依规开展鲁班工坊的标准开发、项目立项和质量监管工作;
(二)组织鲁班工坊建设与发展研究的相关会议和培训。搭建鲁班工坊建设交流合作平台,共鉴共享鲁班工坊建设经 验和成果,推动鲁班工坊高质量发展,促进职业教育国际化

水平不断提升;
(三)开展鲁班工坊相关学术研究,编辑相关出版物, 发布相关报告和信息,为政府、社会和联盟成员提供咨询和建议,发挥智库作用;
(四)开展与联盟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联盟的成员为单位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护协会章程、联盟工作办法和鲁班工坊建设规
程。
第八条 成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非协会会员单位
向联盟提出申请,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成为预备成员;
各院校应均需申请加入协会,其他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协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交纳会费。成为会员后成为联盟正式成员,联盟秘书处发放成员证。
(二)协会会员单位
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成为联盟正式成员,联盟秘书处发放成员证。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立项开展鲁班工坊建设;

(三)参加联盟举办的相关活动,共享资源;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联盟工作办法和鲁班工坊建设规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三)按规定参加联盟年度成员大会及相关活动;
(四)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联盟的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审议;
(三)收回成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成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取消成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联盟工作办法和鲁班工坊建设规程;
(二)不执行联盟决议;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盟活动;
(四)无故一年不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三条 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工作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 确定鲁班工坊冠名规则、标识和授权使用程序;
(五) 认定鲁班工坊建设项目的立项、终止和撤销;
(六) 决定专家组人选、议事规则、审议、监督、评估标准及流程;
(七) 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确有需要,理事
会可召集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成员大会闭
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代表组成,数量不超过成
员总数的 1/3。每个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如根据需要变更,须书面通知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经成员大会授权可在成员大会闭会期

间增补、变更、清退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人数的 1/5。第二十条 职责:
(一) 审议决定鲁班工坊建设项目的立项、终止和撤销;
(二) 委托专家组对鲁班工坊建设项目开展审议、监督、评估;
(三) 完成鲁班工坊相关知识产权的确权,开发鲁班工坊教学资源;
(四) 决定鲁班工坊建设联盟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六) 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七) 向成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八) 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 负责处理联盟日常事务,秘书处单位为天津职业大学。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联盟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鲁班工坊建设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大 会 2/3 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在届内超过
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可 任职至届满。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决定鲁班工坊联盟项目经费的募集和使用;
(四)批准联盟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交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后报协会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提出联盟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报理事长批准;
(五)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八条 联盟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联盟运行和发展全过程。联盟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

定建立功能性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教育管理党员,引领群众,团结和凝聚教育外事工作者,推动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联盟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
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 协会党总支的指导。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联盟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一条 联盟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经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经第一次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自协会审查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